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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仿制(移植)生产台湾药品请示的函复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仿制(移植)生产台湾药品请示的函复
(卫药政发[1995]第118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药字(94)121号文收悉。
  关于仿制(移植)生产台湾药品问题,我部已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卫药发[1994]第42号文“关于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应按此文规定受理有关申请。
  鉴于你省在我部文发之前提出申请,并根据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的审核意见,现同意该品种由你省按仿制(移植)生产品种审批,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以便药品质量监督;同时,必须向厂家说明,根据我部卫药发(90)第42号文“关于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的通知”规定,尚需对该品种进行再评价,并请厂家尽早将该品种质量标准申报为部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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