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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1965年以前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与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或特种建筑、综合性大型工业厂房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建筑师5年以上。
  3.符合申报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的人员中,具有高级建筑师职称或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曾获得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金、银、铜奖之一的(做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可通过考核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申报考核认定的程序及认定数额的分配,另行规定。

  附件三:

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含70年)年以前取得建筑学及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具备申报考核认定条件,从事建筑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含71年)年以后,至1986年(含86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9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以及相近专业和具有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一规定申报。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87年(含87年)以后,至1990年(含90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5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专科毕业以及具有相近专业和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二规定申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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