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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
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煤安字[1995]第203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保证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现将《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确保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包括矿灯瓦斯报警器,以下统称为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现对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矿务局(矿)应根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两类仪器的装备计划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工作。局、矿长应保证购置两类仪器所需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本规定及制订使用管理办法负全面责任。
  二、对各单位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要集中进行验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由矿务局(矿)组织验收,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应由省(区)煤炭局(厅)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三、各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单位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维护,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必须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四、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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