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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

五、灌区的试验研究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灌溉试验研究工作的领导,选定有代表性的灌区或试区设立灌区试验站(场),开展科学用水、节水节能、灌溉制度、灌水技术、渠道防渗、泥沙处理与利用等的试验研究,并大力示范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地下水盐监测网络,定期定点观测,掌握地下水位和土壤含盐量的变化并及时提出预报,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
  第三十九条 灌区都要建立退水退沙监测站,控制灌区退水量和退水含沙量,超标沙量由用水单位(户)负担清淤费用。
  第四十条 黄委会和河南、山东两省水利厅要协调科研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对引黄灌区试验成果和经验及时总结,组织交流推广,经常了解和引进外地先进灌溉研究成果和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黄委会应由引黄渠首工程应收水费中每年提取2%,建立引黄灌溉技术开发基金,做为发展引黄科研补助经费。基金由黄委会统筹安排科研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实施、验收、组织鉴定。

六、灌区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引黄渠首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三条 引黄供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水价和时间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要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引黄渠首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水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水费是引黄渠首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第四十五条 引黄渠首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管理单位要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收入,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稳定职工队伍。

七、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原则也适用于黄河中上游引黄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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