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计划执行中需要在用水计划内改变引水时间和引水量由用水单位(户)报请灌区管理单位进行调整;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提前逐级上报黄委会批准;灌区用水单位(户)不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灌区管理单位或黄委会渠首管理单位关闸停水。
第二十九条 抗旱补源灌区,应修建沉沙设施和输水工程,利用河道输水和蓄水的,入河水量必须达到泥沙处理的标准方可入河。利用河道调蓄水量,必须防止河道淤积;已形成淤积的,当事者应负责清淤。必须控制灌区地下水位,不得影响防洪、除涝、排渍。
第三十条 井渠结合的灌区,在编制用水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合理利用地下水,扣除相应的引黄水量。
第三十一条 黄委会引黄渠首管理单位应及时通报水情及其含沙量变化情况。
黄河含沙量大时,灌区应不引或少引水;排水系统不通畅和泥沙处理措施不完备的灌区要控制用水。各灌区从黄河引水的渠首,引水含沙量不得超过35千克/立方米;灌区渠道退入排水河道的退水量不得超过渠道进水量的10%,退水含沙量不得超过2千克/立方米。
第三十二条 现有引黄灌区直接从黄河取水的,应根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后方能取水。
第三十三条 各灌区应根据工程条件,制订用水配水制度,经灌区代表会讨论确定后执行。灌区管理单位统一调配水量,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黄委会和灌区管理单位要积累基本资料,建立技术档案,逐年归档。
第三十五条 灌区要不断改进灌溉技术,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杜绝大水漫灌、串灌的灌溉方式,改变昼灌夜不灌的浪费现象。
第三十六条 引水期间,黄河引黄渠首引水量及相应的含沙量,要每日报至黄委会,黄委会每季度向水利部报告。有监测退水入河水量和含沙量的灌区管理单位或监测站其监测结果每日报告黄委会、每半个月报告水利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水利部和黄委会报告引黄灌溉情况。三十万亩以上大型灌区和其它重点灌区有关总结和工作报告,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须抄报水利部和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