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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灌区内增废工程前,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依法划定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灌区所在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灌区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河南、山东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引黄灌区灌排工程保护范围内保护工程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灌区引水、输水和排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计划制定、组织施工和验收使用。工程管理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管理,分段包干。
  第二十二条 黄河堤防上的引黄渠首工程的管理,由黄委会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及所属地(市)、县黄河河务局负责,并应参加相应的灌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灌区人民都有义务保护灌区内一切工程设施。一切破坏设施的肇事者应受到惩罚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灌区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批准建立的灌区,其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堵截、侵占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灌区实行计划用水。河南、山东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分配水量,考虑黄河来水情况和水情预报及各地(市)的需水量制定用水计划,报黄委会备案;并协同两省黄河河务局共同做好省内地(市)间的水量调度工作。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安排的用水计划和各灌区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制定本地(市)各灌区的用水计划,分别报送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地(市)、县河务局,据此控制供水量。根据黄河水情变化和防汛抗旱的需要,黄委会可以下达指令,加大或减少引水量。
  第二十六条 引黄渠首涵闸闸门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引水量、引沙量的测验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管理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灌溉供水实行用水签票制度,黄委会各引黄渠首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和灌区内各用水单位(户)之间应分别指定负责人根据用水计划办理用水签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指挥。由于无理干涉和盲目指挥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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