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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1日 水农水[1994]516号)

目录


  一、总则
  二、灌区管理机构
  三、灌区建设与工程管理
  四、灌区用水管理
  五、灌区的试验研究和监测
  六、灌区经营管理
  七、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黄灌溉管理,合理利用黄河水沙资源,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黄灌溉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旱涝碱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处理和利用泥沙,发展节水灌溉,加强管理和科学试验研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
  第三条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和协调引黄灌溉发展及管理工作,负责黄河水资源分配和黄河大堤上引黄涵闸的具体管理工作。河南、山东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辖区内引黄灌溉的发展和灌区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灌区管理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要建立健全灌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灌区专业管理机构中的各级灌区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有人事安排、水量调配、财务管理权。
  第五条 引黄灌区泥沙处理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灌区正常引水,减少灌排渠系淤积,严格控制退水含沙量,严防浑水淤积排水河道。
  第六条 引黄沉沙应结合放淤改土、加固黄河大堤进行,做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二、灌区管理机构

  第七条 引黄灌区均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地(市)、一县的灌区,由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灌区管理单位。跨越两个县或地(市)的灌区,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灌区管理单位。分级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可根据行政范围内的干渠或支渠系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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