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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央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资金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
  同时,随着西方国家经济逐步复苏,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
  在以往的筹资工作中,国内许多单位克服国际市场的不利因素,积极稳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国内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机构引资心情迫切,绕开管理,不考虑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盲目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违反国家外债管理的现象屡有发生。
  一、当前我国外债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新情况和新问题:
  1、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违反规定对外筹措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部分分局越权审批境内机构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2、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内的商业票据等有价证券;
  3、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筹资成本控制标准,对外筹措资金;
  4、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资时,卖出货币期权,以变相提高筹资成本;
  5、境内机构对外筹借外资后未经批准,用以调剂成人民币弥补国内投资项目的人民币不足,影响国家货币政策;
  6、突破对外短期借款余额控制指标,对外筹措短期资金;
  7、境内的项目以“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方式在境外发行债券,未纳入我国境外外币债券发行计划安排,对正常对外筹资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也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确保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特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请各单位在本地区(机构)内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发现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2、境内机构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延期付款等),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严格按《境内机构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逐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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