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
上的宣传品是否视为广告问题的复函
(广字[1995]第6号 1995年2月21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要求认定企业在产品展示会上散发的宣传品(产品图册)是否为广告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应视为广告。你院要求认定的《索尼影音全集》,是在1993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索尼产品展示会上,通过向参观者散发产品宣传册的形式,介绍索尼公司的产品,传播商品信息,应认定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