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招生报名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和司法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司法部指定的部属院校招生代办单位,负责部属院校在当地的有关招生事宜并配合当地教委招生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各地司法厅(局)教育(宣教)处为招生办事机构,归口负责部属院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两劳学院”定向招生的报名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委托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系统在职工人和社会青年报名、体检、政审工作。考生报名表报司法厅(局)教育(宣教)处审核批准并经厅(局)政治部备案同意后,由司法厅(局)教育(宣教)处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科目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教成[1994]21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顺定执行。
其它三所院校定向招生的报名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录取新生必须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照顾录取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3.扬州医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山东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本实施意见及委托协议执行。
4.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同选送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保证其毕业后参加工作八年内不调出或转行。
5.收费标准:“两劳学院”按司法部批文执行;其它三所院校按委托协议书执行。
五、教学安排
“两劳学院”教学计划报部法学教育司审定。其它三所院校根据委托协议书制定教学计划,由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审定。
六、学员毕业与录用
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向部政治部报送当年定向招生学员的毕业生数。所需干部指标由司法部报人事部审批,人事部向各省(区、市)人事厅(局)下达干部指标。
定向招生的学员按规定的学习科目和时间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由所在院校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并做出毕业鉴定。毕业生回原地区后,用人单位根据人民警察条件,对毕业生进行审查,签署意见,由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报司法厅(局)政治部。
经司法厅(局)审核,符合人民警察条件的,报省(区、市)人事厅(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警龄从批准试用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不适宜做人民警察的,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