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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招生、录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定向招生、录用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 司发通[1995]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
  为了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干警队伍建设,解决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难以补充的困难,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精神和人事部计函[1994]30号文件规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司法部决定委托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两劳学院”)、扬州医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山东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班,走向培养监狱、劳教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委培院校、专业、学制及招生名额
  扬州医学院:监管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每年招生100名;
  重庆医科大学;监管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每年招生100名;
  山东大学:光电、通讯专业,专科,学制三年,每年招生100名。
  四所院校每年共招收学员800名。
  二、招生计划管理
  其它三所院校,应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和委托部门提出的生源分配意见,向其主管部门申报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经国家教委审定后统一下达。
  生源发动和考前复习辅导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委托所属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组织实施。按分配名额数的三至五倍确定参加考试人数。
  三、招生范围及报考条件
  1.招收对象限于监狱、劳教系统的在职工人和社会青年(社会青年主要招收监狱、劳教系统干警、职工子女中的往届高中毕业生)。
  2.考生年龄一般应在30岁以下,工人考生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3.考生报名时要经过政审和体检,凡符合人民警察条件、身体合格者方能参加招生考试。
  四、报名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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