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组织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现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包括已颁布过的部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采取措施,指导临床医生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合理用药;指导生产和销售部门组织生产和供应国家基本药物;指导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药品报销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保证医疗的需要。
请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通过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合理用药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