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
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受理直接送达的申请件。在此期间,我们发现,由于申请人填写地址不详,邮政编码有误,企业搬迁等多种原因,使有些公文无法投递到这些当事人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邮寄不能送达有关公文,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21日开始,在《商标公告》中设立《公文送达公告》栏目,刊登邮寄不能送达的有关公文。
二、依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三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转送商标异议书》、《驳回通知书》、《商标异议裁定通知》、《异议复审答辩通知》、《商标争议答辩通知》、《商标注册不当答辩通知》等被邮局退回的,在《公文送达公告》中公告。
三、自《公文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视为公文送达。送达之日起15天内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逾期不来我局(会)办理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