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印发《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
《厨师学习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外财函[1995]3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为适应驻外使领馆改革后的新情况,根据学习员在国外工作和学习期间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便于结算,新旧制度的衔接办法如下:
一、大学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在扣除按原标准发放的国外工资和伙食费后计发新工资。
二、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和厨师学习员在扣除原发的国外津贴和伙食费后计发新工资。
三、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和厨师学习员的国内工资自发文之次月起停发,已领取的1994年7月至发文之月的国内工资在收文后两个月内如数退外交部财务司。具体办法可委托他人在国内交人民币,也可在国外以美元折算归还。
四、自1994年7月1日起,学习员医药费、水电燃料费和因私用车按本馆有关规定结算或扣缴。
五、学习员出国服装费自发文之日起停发,发文之前已经领取的,不再退回。
六、除上述外,文到之前其他应由个人自理的费用已由公家提供或报销的,不再重新结算;自文到之日起,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一、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一:
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我部派往驻外使领馆的语言学习员(包括大学毕业并已办理入部手续的学习员和大学未毕业的学习员),在国外期间执行本办法。
一、大学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在国外期间,不分国内职务和工资级别,均享受驻外使领馆外交系列十级第一档工资;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享受驻外使领馆工勤系列七级第一档工资。以上人员均享受所在馆地区津贴,但不享受配偶补贴。学习员不调整国外工资级别和档次。
二、其国外工资、地区津贴的计发和公私费用的划分及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办理私人物品采购、医药费等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