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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设[1995]28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以第15号局令发布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工程设计是工程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工程设计是运用综合技术手段达到建设项目目的的一项技术工作。其中环保要求是建设项目众多功能要求中的重要一项。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所有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都要认真解决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要和生产车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保小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1983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等。我国的工程设计单位一直是按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无论是设计工业项目,还是民用项目,无一例外都要对整个项目的建设目的要求(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要求)进行全面考虑,以全面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此,硬性规定把环境工程设计从工程设计中分割出来单独认证管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历来是由主管工程设计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自1979年起,国家建委即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了登记。1986年,当时主管工程设计工作的国家计委颁发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新组建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对工程设计实行行业管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新的“三定”方案中又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在1986年和1992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先后组织的两次工程设计资格认证时.各行业的设计资格都包括了该行业环保工程设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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