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使用计算机调整上年度帐目的,上年旧帐的调整,必须在打印上年度全部帐簿后进行,计算机不保留上年旧帐系统。凡发生需调整上年旧帐业务,凭旧年度的记帐凭证手工记入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上年帐簿,核算方法与手工核算调整上年旧帐方法相同。
上述两种调整上年旧帐的方法,前者计算机可编制各种决算报表,后者需要手工辅助,凡决算整理期发生调整上年度会计事项,需调整计算机打印的决算报表。
第十二章 会计资料保管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流水帐复核单)、会计报表和应归档保管的各种磁记录属于会计档案资料,应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均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装订。其中:会计凭证按日装订,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满页和不满页明细帐、流水帐复核单、各种登记簿等)按年装订,打印的各种会计报表视情况按季或按年装订。
第五十条 下列各种磁记录,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为恢复到当日某一阶段数据的各种日间备份,保留到次日;
二、日终备份至少保留七天;
三、月末、年终及四个结息日的所有数据文件备份暂定保管二年。
第五十一条 对日终备份、月末及四个季度结息日的所有数据文件备份应做到异地存放,并注意环境,确保安全,建立严密的交接、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制或调用的,须经会计主管人签字同意。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各种磁记录,应及时清理,避免软盘或磁带浪费
。
第五十二条 人机并行阶段手工核算的会计资料列入会计档案保管,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流水帐复核单)、会计报表和按规定备份的各种磁记录,仅作为验收时人机帐务核对的依据。
第十三章 事后稽核
第五十三条 为防止差错事故,保证核算正确,各行应配备熟悉会计电算化业务、责任心强的事后稽核员,负责对前一天全部会计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稽核。
第五十四条 采用人工进行事后稽核,稽核的内容除按稽核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结合计算机核算的特点进行稽核,主要包括:
一、“流水帐复核单”上借、贷方发生额,凭证张数合计,记帐员、复核员个人名章是否与会计凭证上的有关要素相符;检查复核员逐笔勾对“流水帐复核单”情况及问题是否得到处理。
二、计算机打印的凭证、帐簿、报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