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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规程

  (三)总帐、分户帐余额核对结果。
  二、人工核对包括:同一科目的借方、贷方会计凭证张数与科目日结单上结计的凭证张数核对相符;各科目日结单所附凭证借方、贷方金额与科目日结单上结计的金额核对相等;出纳柜台提交的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总数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科目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的“本日库存合计”核对相符等,并由核对人员在科目日结单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三十条 建立工作日志(格式见附表),每天由操作员记载应用软件、硬件及会计核算情况,以备事后查考。

第七章 结计利息及利率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结息分为批量结息和单户结息。结息前要对计息帐户的计息日数、积数、利率进行正确性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批量结息在结息日结计积数后进行。结息结束后,由计算机打印“计算利息清单”(以下简称“计息清单”)一式三份。利息的入帐,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存款利息可由计算机自动记入该存款帐户,另根据计算机计算的存款利息总额填制借方记帐凭证(“计息清单”作附件),记入“利息支出”科目有关帐户。
  二、贷款利息由计算机自动扣息的,可自动从商定的企业存款帐户或贷款帐户扣收。需从几个帐户分别扣收的,计算机根据扣息金额分别不同帐户打印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式二份(“计息清单”作扣息金额最多的帐户的借方凭证附件,并在“计息清单”上注明各扣息帐户帐号及金额),另根据利息清单填制贷方凭证记入“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贷款利息不自动扣息的,应由有关人员根据“计息清单”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三、指定计息的表外科目和内部核算科目帐户,利息不自动入帐,根据“计息清单”判定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定期存款,应在存款到期日单户结计利息;对逾期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先单户结息,属分次还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填制凭证转逾期户;对单位要求销户或存、贷款帐户转移开户行的,应随时单户结清利息。单户结息打印的“计息清单”计算机不自动入帐,由手工录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规定调整利率时,应按规定执行利率调整。凡需分段计算利息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已知利率调整日期和调整后利率的,应在调整日前调整有关科目或帐户利率;
  二、对已知调整日期暂不能确定利率的,应在调整日前将有关帐户原利率调整为与原利率不同的假定利率,待利率确定后,在结息日前将假定利率调整为调整后利率。
  三、对调整日过后才知调整日期和调整后利率的,应会同计算机部门或手工辅助妥善处理,以保证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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