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人工总帐、明细帐移入计算机。将手工帐移入计算机。除输入帐页帐首有关栏外,还必须输入下列内容:
1 总帐: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发生额,月初余额,本月借方、贷方发生额,当前余额,本年借方、贷方凭证张数,本月借方、贷方凭证张数。
2 明细帐:
(1)拨款帐:限额累计,借方余额,支出累计,余额;
(2)贷款帐:年初指标,指标累计,年初余额,年初发放,年初收回,收回累计,发放累计,核销累计,余额,日数,积数。如属分期还款帐户,还应输入分期还款日期及金额;
(3)存款帐:余额,日数,积数。定期存款还应在帐首输入起止日期;
(4)其他帐:余额,需计息的,还应输入日数,积数;
(5)表外科目:余额,需计息的,还应输入日数,积数。
(四)利用系统功能对移入计算机的总帐、明细帐数据进行正确性检查。
三、系统初始化完成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输入的总帐、明细帐数据打印输出,与手工帐全面核对;
(二)备份全部初始化结束后数据;
(三)将打印输出的数据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连同备份数据软盘一并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凡需用新的会计核算软件替换原会计核算软件,并利用专用转版软件进行数据转换的,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数据转换必须是在原版本日结后做好了数据备份,并在打印完全部帐簿的前提下进行。
二、利用软件转换数据后,应将转换后的数据通过初始化功能在屏幕逐一显示,发现错帐或漏项及时修改。
三、对辅助原版本核算保留的手工帐而新版本又能完成其核算内容的,通过初始化功能,将其逐项移入计算机。
四、将转换或输入的数据进行正确性检查,无误后即可使用新版本核算。新版本使用运行正常后,原版本停止使用。
五、将转版后数据打印输出并列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章 数据输入、复核
第二十六条 记帐时必须严密操作规程,据实输入数据。
一、数据输入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上机操作。在软件运行过程中,操作员如需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防止其他人员越权使用。
二、数据输入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操作员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应由会计主管审批而未经审批的凭证上机处理,不得擅自更改记帐凭证。
三、数据输入时,应区别开户、记帐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
(一)开户时,各种帐户必须在开户功能或记帐功能模块中完成,并逐项输入帐页帐首各栏有关内容。
1.对外帐户(含存款、贷款、拨款)的帐号由交换号、科目号、顺序号、校验位组成;联行往来帐户的帐号由科目号加联行行号组成;其余帐户(含表外科目)的帐号可按科目号加顺序号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