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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规程

  四、根据已经过复核的记帐凭证进行现金付款或签发回单;
  五、根据流水帐,自动生成并打印联行报单、同城票据交换清单;
  六、日结时,根据流水帐,自动生成并打印科目日结单,自动登记各种明细帐、总帐及各种登记簿;
  七、按系统设置要求,做好各种数据备份;
  八、根据明细帐、总帐和登记簿生成打印会计报表;
  九、将经过处理的凭证以及计算机打印的流水帐复核单、帐簿、报表整理装订,连同备份的磁记录一并归档保管。
  第九条 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凭证必须按“接柜(凭证审核、验印)——输入(记帐)——复核——综合处理(日终轧帐、凭证整理、事后稽核等)”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帐户管理和凭证审查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为保证帐号的统一性,防止记帐串户,对开户单位的帐号统一按交换号(当地人行同意不要的可不编列,下同)、科目号、顺序号、校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其中校验位定为两位。
  第十一条 凡发生会计科目、会计帐户、联行机构等变更,应通过有关功能模块对科目字典、联行机构字典、会计报表等有关项目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软件、硬件和运行环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硬件及其良好的运行环境是会计核算的必要条件,其管理应由计算机部门和财会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维护应遵照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规范》、《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软件的开发和维护根据财会部门业务需求,由总行计算机中心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设计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通用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安全保密;
  二、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数据破坏情况下的数据恢复;
  三、能够满足会计检查、会计分析和事后稽核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应按下列基本要求进行管理:
  一、会计柜台应用的电子计算机原则上应临柜安置;
  二、各电算化行应配备备用机,备用机原则上存放电算化行;
  三、各电算化行应有后备电源,以保证营业的正常进行;
  四、制定上机操作规程,严格开机、关机步骤。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机,切断电源,通知维修人员查修。在故障未查明之前,不得启动机器;
  五、会计人员不得随意拆换设备,一切设备或磁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和带出机房。
  第十五条 计算机运行场地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场所,应注意防尘、防潮,做好设备清洁保养工作。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污染、磁性的及腐蚀性的固、液、气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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