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
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58号)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064号),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
二、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由规定的3%调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