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世纪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地(市)、每个县(市)、每个乡(镇)都要建有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并逐步实现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村。各地可以对原来所确定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进行重点验收,但也不要局限于已经确定的示范单位,要允许各地依照标准,平等竞赛,争创模范。
三、命名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程序
(一)逐级申报。村民自治模范村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命名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申报;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命名由地(市)级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命名由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申报。申报时,应附有检查验收、命名情况和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典型材料。
(二)每年进行分级检查验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检查验收,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初查和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检查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初查和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检查验收。
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命名,由民政部全国农村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验收。
(三)凡验收合格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命名,分别颁发“村民自治模范县(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村民自治模范村”的荣匾或证书。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评审委员会将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检查验收及评选结果报民政部,由民政部发布命名决定,正式授予“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的荣匾或证书。
四、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对全国农村村民自治模范县(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各级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要创造和积累村民自治的新经验,提高村民自治质量,切实发挥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作用。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是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模范单位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模范单位的指导,使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19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