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4]270号)
现将《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另行制定。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分别核发中文印制的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底纹为浅天兰色和封皮为咖啡色、内芯底纹为浅灰色的税务检查证。
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底纹为浅天兰色的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原则上不核发税务检查证。是否另行制发临时税务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税务检查证不得代替工作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