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所属各
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的通知
最近,因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之间互相担保或建设银行与我行各类附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为避免此类现象继续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行处在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为本系统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互为担保。
二、建设银行全资附属各类经济实体,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不得要求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建设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系统内担保,接到本通知后,应解除担保关系,并终止原保证合同或抵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