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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5号)


  自1994年1月以来,各地为实施新税制。颁布了许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采取了同统一税法相悖的办法和措施。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纠正新税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制止随意变通政策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我局决定从1995年2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二、检查的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把这项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本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政策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办理检查的综合工作,各业务机构和监察机构参加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制定实施计划,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采取的临时过渡办法和措施是否同统一税法相悖。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特别是擅自变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税基,违反统一规定自行制定征税办法。
  (二)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少征多开发票,或无货代开发票、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等。
  (三)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四)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
  (五)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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