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附件2”中的Ⅶ、Ⅷ和Ⅸ项须按照《附件4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但当申请人能提供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单(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时,可免于填写此三项。
第二十条 除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为已提供的资料尚不能说明申请登记的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但所要求的资料将不超过“附件2”所列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没有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特别要求时,申请人不必提供样品,但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
第四章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0,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国内进(出)口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均为2,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5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