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列入《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第一类化学品》(详见附表2)中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列入《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第二类化学品》(详见附表3)中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多品种规格的油墨、油漆、聚合物、染料、颜料等产品,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是系列产品的化学品时,以每个产品系列作为一种产品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添加剂、分散剂、助剂、专项化学品等产品,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是精细化工品时,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以外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塑料制成品、橡胶制成品等产品,免于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章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资料要求
第十四条 《附件1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附件1”)和《附件2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附件2”)的项目是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全部资料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必须填写“附件1”中所列各项。
第十六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须填写“附件2”。
第十七条 “附件2”中的第Ⅰ、Ⅱ、Ⅴ、Ⅵ、Ⅹ和Ⅺ项为申请的基本资料要求,任何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均须填写此六项。
第十八条 “附件2”中的第Ⅲ、Ⅳ和Ⅻ项应尽可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