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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4日 外财函[1995]16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派往驻外使馆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制定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现将该文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7月1日起,我部派出的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的人员的国外津贴系列、级别由国内派出单位核定并负责通知使领馆,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律在国外发放,转馆工作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发至离馆之日,原工作馆负责通知所去馆,由所去馆衔接计发。在国外工作期间,除由公家负担的住房、医疗、水电、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以外的费用,如工作服、伙食费等开支由个人自理。
  二、按新办法应补发的出国服装补贴费在国内补发;国外津贴由所在馆补发(文到之前已回国的在国内结算)。已发放的伙食费按实发金额扣除,其他项目不再扣除。自文到之日起公私费用的划分按新办法执行。
  三、1994年年终奖金按规定的奖励条件和上半年实际工作月数评定,按照(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从下半年起不再评奖。
  四、按照《关于派往驻外使馆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外发<1989>9号文)规定,享受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由部内派出单位通知有关使领馆,其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医药费等均按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部派往驻外使领馆执行保密检查、办公自动化、电台安装及临时协助使领馆工作的人员,出国服装费按临时出国的有关规定发给,国外津贴按援外出国人员标准发给,其公私费用划分和新旧制度衔接办法按以上第一、二、三条执行。
  六、自发文之日起,我部派往驻外使领馆短期执行基建项目考察、设计、招标和验收任务的人员享受临时出国待遇。但文到之前派出,已确定享受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的,在本次执行任务期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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