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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
(1994年11月15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函字[1994]27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可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二、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予禁止。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
  三、在商标管理环节中,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
  四、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最好申请注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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