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
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94]财税政字第1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