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进口内燃燃油锅炉一些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
进口内燃燃油锅炉一些问题的意见
(1995年2月28日 劳安锅局字[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我国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近几年来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特区进口内燃燃油锅炉的数量日益增多,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地检验,不但把住了质量关,同时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锅炉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设计和制造。由于国外规范与我国锅炉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在进口检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锅炉监督检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经与一些省、市锅炉处及检验所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凡是进口锅炉的单位,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文到之日以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检验时一律按中国规程、标准进行。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为了维护我国权益,保证进口锅炉的质量,进口锅炉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以我国规程、标准做为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三、当按美国规范ASME第1卷、英国标准BS2790、德国规范TRD、日本《锅炉构造规范》及JISB8201标准设计、制造燃油锅炉时,也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定,至少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管板与筒壳、炉胆应尽量采用对接接头,也可采用全焊透的T型接头,但不得采用搭接接头。
  2、锅炉的主焊缝(筒体的对接焊缝、管板与筒壳、炉胆的T型焊缝)不得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当管板与筒壳、炉胆连接采用T型接头时,其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5%。
  3、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不得超过3M,否则应加装膨胀环;
  4、受压部件的材料必须是镇静钢,不得采用沸腾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