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进行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14日)
为充分发挥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教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委决定建立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并于1995年进行首次评奖工作。此项工作由我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领导,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确定奖励办法、奖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
现将《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教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取得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三条 参评成果包括: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著作、译著、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等;不包括教材。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1)著作类优秀奖;(2)论文、研究报告和其他成果形式类优秀奖。以上两类成果奖中特别优秀的设少量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