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
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现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按本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溢油应急计划》。在本程序颁布前实施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本程序规定对原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符合本程序要求,并于本程序颁布后180天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根据勘探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授权实施管理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负责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作业者编制的《溢油应急计划》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作业者编制钻井作业《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一)序言
1、制定计划的目的;
2、海上作业的计划概要;
3、应急计划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应急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