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
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各铁路局(集团),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由于化肥是关系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因此,化肥和磷矿石运输一直是运输企业保证的重点,且化肥和磷矿石运价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中历来执行低标准,享受优惠。多年来,国家在征收各种运输基金时,对化肥和磷矿石都予以减免,铁路、交通企业对化肥和磷矿石的运输一直实行亏损经营,体现了国家和运输企业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个别运输企业和地方在国家规定的运价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对化肥和磷矿石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化肥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管理,继续体现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的优惠,制止化肥和磷矿石运输中的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企业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化肥和磷矿石的优先运输。要把确保化肥和磷矿石运输作为支援农业的重要措施对待,不误农时,全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二、继续实行化肥和磷矿石的优惠运价。铁路、交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和磷矿石运价,现有的各种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不得变相取消。要切实体现国家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以及农业生产的支持。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的延伸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铁路和交通企业要立即对本地区化肥和磷矿石运输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化肥和磷矿石各项运杂费中,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按规定价格管理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已经批准或以后要批准的运输收费项目中。对化肥和磷矿石可实行优惠的,应予以优惠。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执行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乱收费者和越权制定或批准收费者依法查处。运输企业为地方有关部门代收越权制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也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