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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专业技术
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字[1996]第2号 1995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求,近两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工作,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企业素质方面,已显示出一定成效。
  从1994年和1995年全国培训情况看,全国大多数地区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抓好本地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检查指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如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四川、新疆、安徽等地认真抓好培训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场地、设备、师资负责培训,保证了较高的培训质量。截止1994年底统计,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湖北、广西、云南、新疆等地的培训人数已占到本地区从业人数的20%。
  1995年6月,我局下发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已对广告经营单位应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范围作出规定,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这方面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经营范围加以限制,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1996年是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制度列入规范化管理的第一年。各地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在抓好培训 的同时,严格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限期补正;对新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应要求其有关人员经培训合格,才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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