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须严格在填报的新闻媒介上发布,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新闻媒介;需增加或更改时,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六、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发布药品广告的,要分别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分别取得视、声、文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对药品审查批准文号与所发布的新闻媒介不符的药品广告,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要加强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督和审查。凡不符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原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异地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需提供《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药品质量标准或药品说明书、广告制作脚本。
异地审查后的《药品广告审查表》有效期与原《药品广告审查表》的有效期相同。
八、对非药品宣传疗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除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建议广告管理机关查处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外,要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
九、各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或批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药准字”、“卫药健字”号药品以外的产品广告。对利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进行广告宣传的非药品,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
十、《药品广告审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印章”请按卫生部设计的统一样式自行刻制。
附件:
1.《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略)
2.《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略)
3.“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印章”样式(略)
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