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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
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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