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关于同意在广告
宣传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批复
(广字[1995]第23号)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你会关于加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广告宣传管理的请求(中保办发1995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名称是国务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专用名称。你会依据有关法律、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国家对中药品种实施保护的一种措施,不同于社会上一些单位搞的保护、推荐活动、故我司同意你会意见,凡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中药产品,凭该证书可以在各种媒介上宣传、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