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煤炭工业部及时足额上收直属及转包企业的应收利润和部长基金,保证对亏损企业的亏损补贴及时下拨和部长基金的统一安排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工业对部直管理企业及各煤管局的利润和部长基金的解缴。
第三条 利润的解缴
各利润单位根据煤炭部下达的年度利润包干指标,按月平均数分月上缴,上缴煤炭部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月10日,12月份应缴利润必须于当月25日前缴清。
各利润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可视同当月或以后月份上缴的利润。
第四条 部长基金的上缴
部长基金的缴纳标准,按当月成本产量,每吨煤上缴1元。
部长基金按月上交,上交煤炭部最迟不得晚于次月的10日,12月份上缴部长基金按上月的成本产量于12月25日前上缴,年末多缴或少缴部分在下一年度清算。
第五条 考核与奖罚
1.全年累计上缴利润作为一项否决指标,与盈亏考核挂钩。凡累计上缴利润未完成上缴任务的,视同未完成盈亏承包任务,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承包集团一律不得获奖。
2.利润上缴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
利润单位凡全年及时、足额地完成利润上缴任务的,年终按上缴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中可提取10%奖励承包集团,其余可用于奖励有关领导及财务人员和集体福利。
凡全年累计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但分月没有完成上缴任务的,要分别扣减2%~24%的新增效益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励,即每月扣减2%。
3.部长基金上缴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
凡全年累计未完成部长基金上缴任务的,要扣减40%的承包集团奖,且财务部门不得参与先进评选。
凡全年及时、足额完成部长基金上缴任务,年终有利润上缴任务的单位可按部长基金上缴额的1%、亏损补贴单位按部长基金上缴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中可提取20%~50%奖励承包集团(具体比例由部分别核定),其余可奖励财务人员。
凡全年累计完成部长基金上缴任务,但季度没有完成的单位,年终扣减5%~20%一次性奖励,即每季扣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