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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附件:
               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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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取水限额        │      │
│    项 │ 水系│河流 │  指定河段         ├───────┬──────┤      │
│类别   │   │   │               │工业与城镇生活│ 农业   │  备 注  │
│    目 │   │   │               ├───────┼──────┤      │
│     │   │   │               │(万m立方米/d)│(m立方米/s)│      │
├─────┼───┼───┼───────────────┼───────┼──────┼──────┤
│  大  │  珠│ 西江│桂平至思贤■西■口      │  ≥43.0  │ ≥10   │      │
│  江  │   │ 干流├───────────────┼───────┼──────┼──────┤
│  大  │   │   │思贤■西■口(含)以下西江干流 │       │ ≥10   │  电灌  │
│  河  │  江│   │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 │  ≥30.0  ├──────┼──────┤
│     │   │   │门水道)            │       │ ≥30   │  潮灌  │
│     │   ├───┼───────────────┼───────┼──────┼──────┤
│     │   │ 北江│思贤■北■口(含)以下北江干流 │       │ ≥10   │  电灌  │
│     │   │   │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 │  ≥26.0  ├──────┼──────┤
│     │   │ 干流│               │       │ ≥30   │  潮灌  │
│     │   │   │水道)             │       │      │      │
├─────┼───┼───┼───────────────┼───────┼──────┼──────┤
│跨省、自治│珠 江│南盘江│黄泥河口至曹渡河口      │  ≥26.0  │ ≥6.0   │      │
│区河流  │(西江)│红水河│               │       │      │      │
├─────┴───┴───┴───────────────┼───────┼──────┼──────┤
│  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全额   │      │包括取地下水│
├─────────────────────────────┼───────┼──────┼──────┤
│  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  全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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