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水政资[1994]555号)
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