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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外发[1995]1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新的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为完善新制度,深化改革,促进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医药费报销年度内,馆员医药费支出总额在6000美元(在馆不足一年的按其本报销年度实际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下的部分,仍按外发<1994>20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6000)美元(或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举例如下:
  <例一>某馆员199×年度支出医药费总额7000美元,公家报销额为:
  7000-6000+(6000-600)×95%+(600-240)×70%=6382美元
  <例二>某馆员199×年度在馆四个月,支出医药费总额3000美元,则其2000美元(4×500)以下部分按规定分段计算:2000美元上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公家报销额为:
  3000-2000+(2000-4×50)×95%+(200-4×20)×70%=2794美元
  二、馆员回国述职、休假按《规定》有关条款享受国外工资的期限,以离馆之次日起至抵馆之前日止计算(含在途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国外工资停发。
  三、馆员离任的交接期已有明确规定,离任馆员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离馆,国外工资发至离馆之日。因航班等原因推迟离馆超过交接期限的,国外工资发至交接期满。
  四、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是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一部分,《规定》中凡涉及停发国外工资的,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均同时停发。
  五、电工使用的绝缘鞋属特殊劳保用品,如有需要可由公家提供。
  六、个人使用的矿泉水、瓶装水属生活用水的一部分,确定工资时已考虑在内,故其开支应全部由个人负担,各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饮水补贴或由公家提供矿泉水、饮用水。
  七、工资改革前为馆员宿舍配备的录像机、收录机、微波炉等应按规定收回留作公用或折价处理结馆员,如仍有多余,应予封存,不能采用租赁给馆员个人使用的办法。对封存的设备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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