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育思想端正,为人师表,业务能力较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部分教师应当是省内有影响的教学骨干。
汉族师生在校园内、少数民族师生在用汉语进行教学时,应讲普通话、书写规范的简化汉字。 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0。
学校职工队伍精干高效,有效地为教育教学服务。非教学人员与教学人员的比例适当。
第十四条 有反映学校办学宗旨和特色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有教育实验项目,并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教育质量在当地居领先地位。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课程方案,深化教学改革,形成较为完备的学科类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和活动类课程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教学手段现代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重视培养学生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十六条 德育机构、队伍健全,基地落实。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德育工作网络。把德育寓于各科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课程方案要求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课外体育锻炼。控制近视眼发病率。学生身体素质良好。
第十八条 有艺术教学设备和专用教室,配备专职与兼职教师。按课程计划要求开设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有关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学生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能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第十九条 按课程计划要求开设劳动技术课,教材、师资、设备、场地落实。学校内外有开展勤工俭学、劳动锻炼的基地。学生劳动观念强,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财务制度;管理好校舍、校产;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