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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第五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挂图等。有保证学生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操作的条件。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教师的演示实验与学生的分组实验开出率为100%。有微机室、语音室和电教室。
  第六条 有足够使用面积和设施的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和学生总数的20%设置。藏书量为每生60册以上,报刊种类达到16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达到300种以上。音像资料、计算机教学软件的数量和种类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位于城市市区的学校有300米环形跑道,位于市郊、县城和农村的学校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学校要有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滑冰场。
  第八条 学校卫生室的器械与设备,要达到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Ⅰ档配备标准;要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第九条 学校布局合理,校园整洁、优美,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校园生均绿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校园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等设施完备;学校附近无污染源,保证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 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拨款、校办产业创收、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等多种渠道,使经费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逐年增长。
  第十一条 校长任职条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精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办学效益。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学校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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