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教委申报的示范性高中校数,由我委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和办学水平确定并下达。
申报的步骤是:先由学校自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标准》的,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教委,经评估验收后正式公布。
五、申报示范性高中学校所在县(市、区)必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验收合格;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扶持、改进的积极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必须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申报。
六、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包括办学卓有成效的侧重升学预备教育、实行分流教育、侧重就业预备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这些高中进入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行列。
七、对国家教委公布的示范性高中实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加以改正;对少数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示范性高中的称号。
附:
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为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含独立高中和以高中为主的完全中学),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是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学条件好,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高,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其毕业生评价较好,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条 示范性高中在加强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勤工俭学等方面对其它一般普通高级中学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基地作用。
第三条 学校高中班数一般不低于18个,每班学生不超过60人。
第四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和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25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3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2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