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
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要建设一批重点中学,这对于推动中学教育,乃至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0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遵照国务院批准原
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加强了重点中学的建设,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为办好普通高中提供了经验,为高等院校培养了大量合格的新生,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大批人才奠定了基础。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国家教委决定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建设并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调动示范性高中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改革,发挥示范性高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应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加强德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与办学条件好,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评价好,学校的管理水平高,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普通高级中学。
三、我委制定的《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高中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和评估细则,报我委基础教育司备案。
四、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我委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