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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等情况的,是否及时回函,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1994年以来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凭证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从骗税案件多发地购进并在广东地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如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本地区1994年以前发现的大案要案及处理结论。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1994年以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业务是否符合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4.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结汇凭证;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每半年对企业的结汇凭证进行了清查,对未结汇部分是否扣回已退税款。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的检查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
  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面要达到100%。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除1994年已抽查的企业外,要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的地区间交叉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我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自查、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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