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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服从组织指派参加培训学习的义务;
  ——参加各类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和向其他职工传授所 学技术、知识的义务; 
  ——由单位支付学费连续脱产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被派出国学 习培训者,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职工学习结束后为本单位服务的 最短年限及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调离者,职工本人 有义务偿还培训费(也可由调人一方偿还)。 
  ——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有遵守职工教育规定和学校(班)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有关心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并答复本人。

第六章 经费与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确保职工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其来源包括 : 
  ——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 
  ——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企事业单位可从税后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等项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 教育经费; 
  ——社会捐助及基金的增值部分。 专门用于部门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明确的职工培训,可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 列支或直接计入成本。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国家投入、单位倾斜、个人捐资相结合的 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职工教育基金。为确保基金增值,年度职工教育基金余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应由职工教育主管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 门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应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职工教育需要建立培训基地,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其费用列入本单位的基建计划和增添固定资产计划。各单位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 ,不能随意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职工教育基地校舍应按不低于每个职工0.3~0.5平方米 的标准规划和设计,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创造条件发展电化教学。 教育基地要配备符合四化要求的领导班子,配备胜任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和管 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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