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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职工教育教师、管理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 业务,教书育人,为适应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培养各类合格人才。 
  ——职工教育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熟悉水利建设 和水利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与其教学内容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水平、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
  ——职工教育管理干部要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了解所在单位的人才结构和需求情况,具备与其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 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职工教育教师、管理干部享受下列待遇:
  ——工资标准、晋级及各项福利待遇与本单位相应层次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普通 教育教学人员相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岗位 职务就近靠人相应系列。 
  ——保证必要的业务工作、进修和休息时间。专职教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用于 教学工作或业务管理,并享受与普通教育教师同等的待遇(包括寒暑假,教龄津贴 等);专职教师超过教学工作量的讲课时数应参照有关标准给予超课时津贴。 
  ——从生产、科研部门抽调担任一年以上教师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兼任教师工作 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在任课期间享受专职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职工的学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水利行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向单位申请参加对口学习培训的权利; 
  ——被评为县、处级以上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 利; 
  ——经教育培训或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者,享受国家规定 的学历及其相应福利待遇; 
  ——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等级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 书者,享受发证单位及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每三年脱产45天参加学习进修的权利; 
  ——职工按规定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凡水利行业职工应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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