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 协调、管理全行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行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以及与 之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职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负责规划和指导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基地,管理部属职工教育院校;
  ——组织实施对主要领导干部、部机关干部及有重大意义的有关培训;
  ——检查、监督、评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行业职工教育理 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流域机构,负责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和地方性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指导本系统的职工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所属职工培训机构;
  ——监督、检查、评估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表彰先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开展职工教育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 关于职工教育的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岗位规范及继续教育科目,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定、办法,认真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建立或完善职工培训基地,提供人、财、物等办学条件。
  第十条 职工教育应由各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综合管理、 行政管理和业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实施本条例 ,努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