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1月28日 水科教[1995]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 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水利行业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 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行业建设的根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水利科技进步,加速水利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水利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和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按需施教 、学用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水利职工教育的目标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水利职工进行 教育培训,培养适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基础产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 的各类合格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现代管理和科学技 术知识,具备较强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年龄、专业、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具体任务包括:
——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或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 、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在职职工进行高、中等学历教育、专业证书 教育和初、高中文化教育、扫盲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办学”和“以行业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主 体”的原则,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以“指导、协调、评估、激励、服务 ”为特征的水利职工教育管理体制。